车水马龙,人流不息,是城市的烟火气息。可你是否知道,看不见的地下管线,就像血管一样,托起城市的生命。
近日,五峰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天然气公司燃气设施损失27565.25元。
2022年9月14日,田某驾驶一辆载重货车,停车时不慎将人行道上天然气井盖、阀门损坏,事故造成安全隐患。次日,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巡察发现后报警,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田某为其所有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。
为减少停气范围,降低对居民日常生活不利影响,天然气公司拟定事故抢险方案,启用备用管道,排空作业范围管道内天然气,组织人员抢险施工,开挖砌筑井、更换损坏管道、阀门等,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,天然气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。
法院审理认为,田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,虽未直接造成安全事故,但可能产生的泄露风险和事故隐患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,天然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负有组织抢险、抢修、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义务,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,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。田某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成立生效,应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,不足部分由商业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,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。天然气公司主张赔偿更换损害相关设施费用,有定价指导文件参照佐证,法院予以支持;其施工过程中按照安全施工规范排空天然气管道燃气,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发生,主张的合理气损等损失费用,一并予以支持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事关公共安全,是城市安全运行的“生命线”,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。近年来,多起燃气安全事故触目惊心、教训惨痛,筑牢燃气安全底线不容动摇,造成燃气设施损害的,不仅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,甚至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。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,准确识别基础设施标识,在生产生活、交通出行等各个方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避免操作不当对燃气设施管道造成破坏,共同守护公共安全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一十八条:破坏电力、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百一十九条: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施、电力设备、燃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第一百三十四条: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,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,仍冒险组织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
第三十六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毁损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,有权予以劝阻、制止;经劝阻、制止无效的,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,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,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。
第五十一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,侵占、毁损、擅自拆除、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