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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 | 员工在公司承租屋内死亡,谁担责?

2022-07-28 16:42
来源: 五峰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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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在五峰法院审理判决,员工在派驻公司承租的房屋内死亡,究竟谁该为此担责呢?

一、案情回顾

朱某是宜昌甲公司员工,被派驻到五峰乙公司负责工程管理工作。甲公司为朱某安排了住房,但该住房离工作地点较远,朱某感到不便,便自行搬到乙公司承租的房屋内居住。

乙公司承租的房屋属房东孙某某所有,孙某某常年在外务工,不在五峰境内。朱某入住后,乙公司告知朱某,在卫生间洗浴时要开窗,防止中毒。而朱某仍在某次洗浴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。甲公司按工伤进行了善后处理,补偿朱某家属八十余万元。

经现场勘验检查,出租屋内使用热水器的浴室存在安全隐患。死者朱某家属诉至五峰法院,要求乙公司、房东孙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连带赔偿各项损失九十余万元。

二、法院审理

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,法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,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事故发生地点即出租屋二楼卫生间装有的直排式液化气热水器,其排烟管道未通到室外,卫生间窗户的设计造成其通风能力有限。而原国家轻工业局、国家国内贸易局规定,从1999年10月1日、2000年5月1日起分别禁止生产和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。据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》规定,液化气热水器报废年限为8年。根据以上规定,出租屋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已然不能用于洗浴。房东孙某某将房屋租赁给他人,应保证房屋内设施的基本安全。

朱某进入乙公司承租房屋内居住,得到了乙公司许可,乙公司有义务保障其居住安全。乙公司自行灌装液化气接入热水器用于员工洗浴,使用中曾发生过人员轻度中毒事件,乙公司未进行检修,也未通知房主进行更换,无视安全继续使用。乙公司在事件发生中存在过错。

死者朱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具有相应安全意识,进入卫生间即应观察洗浴条件,在有人提醒该卫生间存在液化气中毒危险的情况下,仍然进入卫生间内洗浴,自身存在过错。

审理中,朱某家属与房东孙某某经法院组织调解,达成了调解协议,由孙某某向朱某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。朱某家属与乙公司争议较大,多方协商未果,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判决。综合考虑各方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,酌情确定乙公司承担30%的责任。遂判决乙公司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。

三、法官提醒

在日常生活中,无论是房屋所有权人、承租人还是实际居住人,均应加强安全意识,注意室内的防火、通风、用电等,对相关设备定时检修,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。租户应当确保自己的安全,发现隐患及时联系房东整修。房东也不能将房屋出租后就不管不问,应保证出租屋内设施的安全,及时排除隐患,提醒租户合规使用、注意安全。